犯罪嫌疑人李加社、刘孝刚、高歆然、卢洪财、李永强、赵晨光、王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已于2023年9月20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高星宇 联系方式:2793383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