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已经收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谷鹏举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作为我院在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你本人或者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权于2020年9月28日前来我院提出意见或提交书面意见。
我单位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13号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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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