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我院采取五项举措着力加强和完善检委会工作,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试行)》文件要求,保证司法改革顺利推进。
一是规范议题提请程序。要求检察官将承办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的,须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二是严格限定上会案件类型,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限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杜绝检察官为分担责任将一般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情形。
三是强化对规范性业务文件的审议,注重发挥检委会业务指导职能。截止到目前,已审议《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西青区司法局关于建立民行检察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西青区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业务文件8件。
四是规范议题报告格式,并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随案报送相关证据材料附件,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和效率。
五是严格会议审议流程,要求检委会委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严格执行会议记录的会签制度,确保委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认可、负责。